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文珠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6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劉文珠,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上訴人劉文珠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前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劉文珠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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