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26號上訴人 郭傳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世明 因99年訴字第222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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