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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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378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乙○○
、8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泓致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因相對人泓致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等,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