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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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457號債權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林建材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究係請求票款或貨款?如請求票款,請提出系爭全部支票4紙之正、反面(背書)及其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債務人甲○○如非背書人,應更正刪除債務人甲○○,僅得列背書人「源林建材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二、如係請求貨款,則本件系爭貨物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即債務人究係「源林建材有限公司」抑或「甲○○」個人?如本件請求之貨款係「源林建材有限公司」所積欠,縱甲○○係代表該公司實際洽談訂貨之人,仍非屬甲○○個人債務,且買賣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責任有別,亦無民法第28條之法人侵權行為連帶責任可言,應速具狀更正刪除債務人甲○○,僅得列「源林建材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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