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01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三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3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3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甲○○」國民示之偽造「甲○○」署押、印文各陸枚(詳附表編號一至六偽造之數量欄所示)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三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確定(不構成累犯);竟與綽號「大頭」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國民括犯意之聯絡,與綽號「大頭」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約定以一次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元之報酬申請銀行之人頭帳戶使用,而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晚間七時許,由乙○○在台中市○○路
某處將其本人之相片一張交與「大頭」,「大頭」取得乙○○之照片後,即依其所取得「甲○○」之年籍及國民統一編號等資料,在不詳之時間、地點,將乙○○之照片貼於「仿正式國民造「內政部印」公印文及「臺中市政府」公印文(鋼印)於上開偽造之國民分證一枚,「大頭」並偽刻甲○○之印章一枚,於同年月十日在台中市某處,由「大頭」將上開偽造之國民刻之印章交與乙○○,足以生損害於「甲○○」、內政部、臺中市政府及戶政主管機關對國民。
㈡乙○○取得前開「甲○○」之國民
即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先由乙○○持上開偽造之「甲○○」國民文心路四段六九八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冒用甲○○之名義,在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文件偽簽甲○○之署名及偽造甲○○之印文,而偽造屬於私文書性質之存款申請書、金融信用卡申請書,並將上開偽造之文件及偽造之「甲○○」國民以向該行申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足生損害於甲○○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㈢再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仍由乙○○持
上開偽造之「甲○○」國民,前往設於臺中縣○○鎮○○路○○○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清水分行」,冒用甲○○之名義,在如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文件偽簽甲○○之署名或偽造甲○○之印文,而偽造屬於私文書性質之存款相關業務申請書、金融信用卡約定申請書、密碼申請書、印鑑卡(其上所載戶名「甲○○」僅供辨識之用,不構成偽造署押),並將上開偽造之文件及偽造之「甲○○」國民使之,足生損害於甲○○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清水分行,惟遭 鍾安琪 發覺乙○○所持上開國民報警處理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惟據其前到庭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偵訊之指訴及證人鍾安琪於警、偵訊之證述相符,並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申請書、金融信用卡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櫃提款密碼申請書、印鑑卡、存款相關業務申請書、金融信用卡約定申請書、存款存入憑條、甲○○之國民相符而可信採。
二、至於被告乙○○雖於警訊時稱【偽造之」之男子交付】(見偵字第一九五八號卷第六頁正面最後第二行起),於偵查中則稱「偽造的」等語(見同偵查卷第三十頁),前後所供不一致,嗣於原審即稱【照片交付「大頭」】(見原審卷第二十一頁背面),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則稱【其本人相片是交給「大頭」,事後「大頭」再將偽造之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足認被告交付照片及偽造該定,被告於警、偵訊之上開供述,與事實不符,尚難信採。再本件除綽號「大頭」之人外,尚查無被告所稱之綽號「 阿青 」、「 阿義 」、「 張哥 」之人;且觀之被告於警訊供稱【因償還債務,並將所辦戶頭交由一名綽號「張哥」之男子還債】云云,偵查中供稱「是受一個綽號阿青之人控制」(見同上偵查卷第二十二頁),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則稱「張哥與阿義是同一人,阿青與大頭不同人」云云,前後供述不一,則本件除綽號「大頭」之人外,尚查無其他証據足証綽號「阿青」、「阿義」或「張哥」之人與被告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認本件共犯應僅綽號「大頭」一人。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除例示性規定以外,所有公私機關所發給有關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而言,屬概括性規定,國民政部印」印文及「臺中市政府」印文(鋼印)則屬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所規範表示內政部及臺中市政府公署之公印文。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尚無證據證明有偽造公印之犯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犯「大頭」偽刻甲○○之印章、被告偽造甲○○之署押及偽造甲○○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另其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而被告同時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及「臺中市政府」公印文(鋼印)各一枚,係以一行為接續為之,且其所侵害之法益均為國家法益,應為單純一罪,檢察官認係連續犯,尚有誤會。被告就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與「大頭」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時、地為申請帳戶,冒甲○○名義,接續偽造附表編號一、二之私文書;及於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時、地冒甲○○名義,接續偽造附表編號三至六之私文書,均分別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接續之行為,分別為接續犯,應分別成立單純一罪,其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認有牽連關係,尚有誤會。再者,被告為達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而偽造公印文,所犯上開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此外,被告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入憑條及印鑑卡等文件內戶名欄旁簽寫客戶姓名之行為,僅在識別帳戶名稱而已,並不具備客戶簽名之意思,難認屬偽造署押(參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四四號裁判要旨),檢察官認此部分有偽造署押之犯行,尚有誤會。而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偽造甲○○之印文、署名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密碼申請書、存款憑條上,然依檢察官向該分行函調之甲○○開戶資料中,並無上開文件,此部分亦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減縮,附此敘明。
五、原審以被告罪証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被告除與綽號「大頭」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外,並未與綽號「阿義」、「阿青」或「張哥」之人成立共犯關係,已如前述,原審認被告另與綽號「阿青」之人成立共同正犯,顯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非有理由,然原判決對於前開共犯事實認定既屬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始因持偽造國民,並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確定,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三二六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又為本件犯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戒。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印文各六枚(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偽造之「甲○○」國民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之「甲○○」國民「臺中市政府」公印文(鋼印)各一枚,係屬偽造國民身分證之一部分,因偽造之「甲○○」國民沒收,則其上偽造之公印文自無庸再重覆宣告沒收。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林勝木法官陳珍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文件│偽造之數量│├───┼──────────────┼─────┤│一│存款申請書│署押一枚││││印文一枚│├───┼──────────────┼─────┤│二│金融信用卡申請書│署押一枚││││印文一枚│├───┼──────────────┼─────┤│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櫃提款密碼│署押一枚│││申請書│印文二枚│├───┼──────────────┼─────┤│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印鑑卡│署押一枚││││印文一枚│├───┼──────────────┼─────┤│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相關業務│署押一枚│││申請書│印文一枚│├───┼──────────────┼─────┤│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信用卡約│署押一枚│││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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