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95年度訴字第7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下同)95年8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5年8月30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並於同月31日由本院收受上訴書,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