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22號
原   告 燈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7,075元(計算式:222075+275000=497075),應徵第
1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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