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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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80號
原   告  黃詩葶
被   告  鄭樹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
分整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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