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80號原 告 黃詩葶 被 告 鄭樹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整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許育菱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