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九號
聲請人丁○○
丙○○己○○甲○○戊○○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益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興公司)係聲請人等之家族企業,由乙○○擔任董事長,聲請人丁○○為股東兼董事身分,聲請人丙○○、己○○為股東身分,聲請人甲○○之父 李清江 (已死亡)、聲請人戊○○之父 李清芳 (已死亡)亦為股東身分。益興公司業經台灣省政府建設聽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建三字第三三二三六三號函准解散登記,但至今遲未辦理清算程序。聲請人發現益興公司董事長乙○○、董事 李明聰 及監察人 李天賜 等疑有不法或怠忽職責等情,曾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渠等出面清算或說明,然均未獲置理。再者,益興公司所有坐落嘉義市○○段一0之九五、一0之八九、一0之八七地號土地經嘉義市政府徵收,尚有徵收補償款新台幣(下同)九百零四萬四千七百元尚待領取,但因益興公司已經辦理解散,依法須由清算人出面始得領取上開款項,但遲遲無法選派清算人,以致無法領取。又因益興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自八十一年七月八日至八十四年七月七日為止,因任期屆滿而自動解職,故無法以董事為清算人,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董事、監察人,渠等亦不願進行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如何產生亦未規定,實際上亦無法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而聲請人均係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聲請選派丁○○、丙○○為益興公司之清算人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查益興公司股東會於八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決議解散同時決議選任乙○○為清算人,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尚無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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