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4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賠字第4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二年度賠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羈押,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㈠主旨:為聲請冤獄賠償乙事。
㈡聲請賠償標的:聲請人於裁定勒戒並於勒戒結束後遭違法不當羈押日,請准予賠償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元整。
㈢聲請人因涉肅清煙毒條例於民國年2月日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經年
7月日裁定送觀察勒戒至年8月5日勒戒完畢後,已無羈押原因下,遭受違法羈押至年8月日共計日(詳見附卷台南看守所羈押資料)。依據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七條明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又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明定不依法令之羈押,受害人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以一日新台幣伍仟元計算,羈押日,合計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元整,狀請鑒核。
二、按得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冤獄國家賠償者,以該受害人係未依刑事訴訟法之羈押者為限始得請求之,此按諸該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至明。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所涉肅清煙毒條例之案卷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六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之結果,相關之程序係如下所示:
㈠聲請人於該案係被告之身分,於八十七年六月九日由該院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諭令羈押(見頁十九、二十之八十七年六月九日之訊問筆錄及押票回證);㈡於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由該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見頁十四、十五之刑事裁定書
);㈢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由該院提訊諭令送往執行觀察勒戒(見頁三十八、至四十
之訊問筆錄及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回證);㈣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執行觀察勒戒期滿仍以被告之身分解至台灣台南看守所繼
續執行羈押(見頁四十三至四十五之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台灣台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通知書回證、台灣台南看守所收所通知書);㈤該院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提解被告出庭進行審判並當庭諭知「本件辯論終結,.....被告開釋」(見頁五十至五十二之審判筆錄)。
四、是以,經詳細審核上開相關之程序,被告之羈押、送觀察勒戒、執行觀察勒戒期滿仍以被告之身分解至台灣台南看守所繼續執行羈押、提解被告出庭進行審判並當庭開釋等之程序,要皆依刑事訴訟法及執行觀察勒戒之法令所為,並無違法不當羈押之情事,要可認定。從而,依上開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所為之說明,本件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