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印章、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甲○○因積欠經營地下錢莊之綽號「 阿龍 」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不詳成年男子債務,竟與「阿龍」基於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自「阿龍」處收受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乙○○國民身分證一張及不詳人偽刻之「乙○○」印章一枚,並未經乙○○之同意及授權,即於當日持上開乙○○國民身分證及偽造之印章,至台南市○○路○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台南營運處,偽以乙○○名義,於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五紙上之「用戶簽章」欄及同意代為清償欄內,接續蓋用上開偽造之「乙○○」印章,偽造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印文,而偽造乙○○名義之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並持以向中華電信公司行使,申請將其自己名下所承租使用之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五線市內電話,移轉登記於乙○○名下,俾供「阿龍」使用以抵償前開債務,足以生損害於乙○○及中華電信公司對電話用戶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不諱,且有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異動申請書影本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與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前開申請書並持以行使,其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該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同一時間、地點接續於前開申請書五紙上蓋用印文,接續偽造五件申請書,係本於同一偽造文書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單一法益,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為圖抵償債務而為前開行為、將電話過戶至他人名義後,提供第三人任意使用,使他人負擔受追繳電話費甚至其他責任之危險,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三、另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四、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乙○○」印章雖未扣案,惟無法證明業已滅失,與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乙○○」印文,分別係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百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名稱│偽造之印章、印文│數量│├──┼────────────────┼────────┼────┤│一││「乙○○」印章│一個││││││├──┼────────────────┼────────┼────┤│二│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號│「乙○○」印文│二枚│││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三│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號│「乙○○」印文│三枚│││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四│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號│「乙○○」印文│二枚│││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五│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號│「乙○○」印文│二枚│││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六│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號│「乙○○」印文│二枚│││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