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О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0五號、第三四四六號、第六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第三百零三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販賣毒品罪,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執行槍決,業已死亡一節,福州市公證處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各一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怡諄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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