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維新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48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43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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