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得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29,102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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