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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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信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信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信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則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刑所獲得減少刑期之利益,於更定應執行刑時,應不得任意剝奪而損及受刑人之利益。
四、經查,受刑人江信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969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37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部分經定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2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3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應執行拘役35日及附表編號3所宣告之拘役20日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5日110年1月5日110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4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44號嘉義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969號110年度嘉簡字第969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37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3日110年10月13日111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969號110年度嘉簡字第969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111年10月14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51號②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35日(已執畢)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