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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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升具保人陳盛村
住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之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再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盛村前因受刑人陳韋升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為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固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在卷可按。惟受刑人經本院另案(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27號)通緝後,業於111年11月29日緝獲歸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是受刑人既已緝獲歸案,自與「尚在逃匿中」要件不符,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