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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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78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件訴追條件已有欠缺,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