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聲再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再字第一三五號A
再審聲請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七0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0六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並非檢察官,亦非自訴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法即有未合,又其聲請再審亦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