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補字第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間請求確認保險關係不
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
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同時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