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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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
原 告 福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百五十一萬元(原告
主張被告等應遷讓之房屋面積約一百零四點七一平方公尺,即面
積約為三十一坪,復按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本件房
屋附近不動產每坪市場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二十一萬元以上),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六萬五千四百四十九元,原告僅繳納新
臺幣三千二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六萬二千二百四十九元,依同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