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94年度偵字第9178號、第181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羈押於高雄看所守。惟被告係主動到案說明,於羈押期間已深感悔意,並無逃亡之虞,且被告尚有一名幼子、患有憂鬱症之妻子及年邁體衰之祖母待其奉養照顧,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8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鍾錦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