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判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判字第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甲○○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顏婌烊 律師被告乙○○
丙○○丁○○上列被告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其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楊佳祥」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理由
一、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臺抗字第五一八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楊佳祥」,顯係原本「審判長法官鄧希賢」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