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 律師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義務辯護人 李偉如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情形,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5月9日執行羈押,於95年8月9日、10月9日延長羈押,至95年12月8日延押期間均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