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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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羅鼎城 律師 蘇志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丙○○2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等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3月11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滿前裁定延長羈押4次。
二、茲本院認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復審酌被告2人所涉犯改造槍枝之犯行,依其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有相當之危害,為保全被告2人確實到庭接受審判,及判決確定後刑之執行,自有將被告2人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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