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 金上更 (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上訴人丁○○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訴人乙○○即被告
號(丙○○甲○○前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乙○○、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6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乙○○、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詐欺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8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3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6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6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