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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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淇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淇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淇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淇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附表:受刑人王淇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7日13時至15│108年5月28日17時至18│││時許間之某時│時許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339號│年度毒偵字第232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07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893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30日│108年9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07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893號││判決├────┼───────────┼───────────┤││判決│108年9月23日│108年10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14050號│146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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