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
債權人 陶威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永承 、 林益洲 、 張麗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金額中關於「本票提示日:民國114年4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附表所載提示日未合,且系爭本票到期日為114年4月11日)。
㈡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