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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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

債權人 陶威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永承林益洲張麗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金額中關於「本票提示日:民國114年4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附表所載提示日未合,且系爭本票到期日為114年4月11日)。

㈡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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