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一六號
原告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被告甲○○○○○○
住桃園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桃園縣○○鄉○○村○○街○○號十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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