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二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欠缺事項。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且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被告駕車撞傷,而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查,原告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為無行為能力人而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依本院職權查詢所得之原告戶籍資料內容觀之,原告因父母離婚之故而約定由父 黃偉亭 監護,依法應由其父黃偉亭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之法定代理人為其母 丁嘉瑜 ,於法不合,所為訴訟代理之委任,亦有未洽。 玆限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欠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