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李豐裕 視同抗告人 李游啓
李連財 李春田 李明三 李鑫陽 李俊寬 李虹蓉 李竹圍 李寶安 李芳明 李立成 邱李美 李進 李秋桂 李秋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命其補繳上訴費,然查本件乃發回更審案件,依上開規定,自毋庸再繳上訴費,是本院上開命補繳上訴費之裁定自有不當,爰依法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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