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陳麗珠 送達代收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歐正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4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