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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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李豐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交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8,800元【計算式:(383+416)×1,200=958,800】,應徵再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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