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抗告人 李豐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因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交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