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許政裕 被告 張琦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訴字第6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固因檢察官移送併辦與原告有關部分(104年度偵字第1839號),然該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於判決中諭知退回併辦。是原告並非原起訴之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