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共犯或証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認有羈押以利審判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將其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且先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延長羈押二月(惟已解除禁見)。經訊問被告並參酌共犯、證人之供述,及監聽記錄、鑑定結果等資料,本院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黃光進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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