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潘翠雪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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