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潘秀華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三月,並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八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先後裁定延長羈押二月,應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期滿。茲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張珈禎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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