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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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290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黃怡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貳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六個月內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意旨另略以: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每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云云,茲依約定書所載因與如附表所示之兩造違約金約定不符,有約定條款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就超過如附表所示部分違約金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該項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表:
┌───────────┬──────────────┐│未繳本金金額(新台幣)│每月應繳違約金金額(新台幣)│├───────────┼──────────────┤│1,001元至10,000元│150元│├───────────┼──────────────┤│10,001元至50,000元│300元│├───────────┼──────────────┤│50,001元至80,000元│600元│├───────────┼──────────────┤│80,001元至100,000元│900元│├───────────┼──────────────┤│100,001元以上│1,5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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