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 陸富龍
林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被告 李建霖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李佳孟
陳世昌 陳宛辰 黃暹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73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7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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