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87號聲請人 劉琪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博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發票日為民國108年6月2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
81,000元,票據號碼961681號之本票。(台端僅提出發票日108年6月18日號,票面金額120,000元,票據號碼961937號之本票一紙,該本票台端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775號提出之本票不一,又如台端欲就該本票併為裁定,請具狀聲請並補繳聲請費5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