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256號債權人 任怡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東壁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請求月利率百分之2.1%計算之利息是否有誤?(月利率百分之2.1%*12=25.2%,已超過最高利率20%)」,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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