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 沈陳秀姬 被上訴人 陳秋菊 被上訴人 陳郁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