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余玟 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捌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整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余玟宗 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
總額度267萬,其中147萬元、120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至121年11月29日屆滿,利率分別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1%,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貸自起25~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二)債務人余玟宗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
總額度229萬,其中200萬元、29萬元,借期起於101年11月29日至121年11月29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貸自起25~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
0.5%計付。(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均僅繳納至民國104年10月29
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享有優惠利率,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余玟宗一次清償本金4,362,662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21,813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玟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05827││0月29日起││三│││0元│││││├──┼───┼─────┼──────┼──────┼───────┤│002│新臺幣│余玟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29476││0月29日起││二│││9元│││││├──┼───┼─────┼──────┼──────┼───────┤│003│新臺幣│余玟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76159││0月29日起││二│││3元│││││├──┼───┼─────┼──────┼──────┼───────┤│004│新臺幣│余玟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8030││0月29日起││二│││元│││││├──┼───┼─────┼──────┼──────┼───────┤│005│新臺幣│余玟宗│││0│││2181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玟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5827││1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余玟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9476││1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余玟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6159││1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余玟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8030││1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余玟宗│││0│││218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