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告 張凱超
張凱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曾學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凱煌 、 張淑芬 間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肆佰伍拾萬元(計算方式:2,300萬元+1,150萬元=3,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拾萬壹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