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 呂文銓 相對人長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王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聲請人主張標的價額即破產財團金額,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伍萬零肆佰參拾壹元,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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