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45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啟德 上列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本院84年度上訴字第1473號中華民國84年9月29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217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6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本院84年度上訴字第147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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