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森林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26號原告 花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因違反森林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依原告起訴意旨係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被告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之處分,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前揭規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見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補提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含所有證物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