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19號原告 張有朋 法定代理人 張宥寧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其龍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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