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75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並須具備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