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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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利益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48號原告 張榮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枝慎間 請求請求給付合夥利益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2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經以原告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108年豐司調字413號)扣抵,尚應補繳20,8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陳筱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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